發改價格〔2012〕8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引導垃圾焚燒發電產業健康發展,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決定進一步完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
以生活垃圾為原料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均先按其入廠垃圾處理量折算成上網電量進行結算,每噸生活垃圾折算上網電量暫定為280千瓦時,并執行全國統一垃圾發電標桿電價每千瓦時0.65元(含稅,下同);其余上網電量執行當地同類燃煤發電機組上網電價。
二、完善垃圾焚燒發電費用分攤制度
垃圾焚燒發電上網電價高出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實行兩級分攤。其中,當地省級電網負擔每千瓦時0.1元,電網企業由此增加的購電成本通過銷售電價予以疏導;其余部分納入全國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解決。
三、切實加強垃圾焚燒發電價格監管
(一)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垃圾發電項目核準文件、垃圾處理合同,以及當地有關部門支付垃圾處理費的銀行轉賬單等,定期對垃圾處理量進行核實。電網企業依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垃圾發電上網電量和常規能源發電上網電量支付電費。
(二)當以垃圾處理量折算的上網電量低于實際上網電量的50%時,視為常規發電項目,不得享受垃圾發電價格補貼;當折算上網電量高于實際上網電量的50%且低于實際上網電量時,以折算的上網電量作為垃圾發電上網電量;當折算上網電量高于實際上網電量時,以實際上網電量作為垃圾發電上網電量。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垃圾焚燒發電上網電價執行和電價附加補貼結算的監管,做好垃圾處理量、上網電量及電價補貼的統計核查工作,確保上網電價政策執行到位。各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價格、補貼金額和垃圾處理量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四)對虛報垃圾處理量、不據實核定垃圾處理量和上網電量等行為,將予以嚴肅查處,取消相關垃圾焚燒發電企業電價補貼,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電網企業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有關規定,承擔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接入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責任。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執行。2006年1月1日后核準的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均按上述規定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