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并將在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自1989年該法頒布實施以來,首次進行的重大修訂。
這次環保法的修訂,主要包括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提高公民環保意識;明確生態保護紅線;對霧霾等大氣污染的治理和應對;明確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強制措施;鼓勵和組織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排污費和環境保護稅的銜接;完善區域限批制度;完善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對相關舉報人的保護;擴大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加大環境違法責任等十二個方面。法律條文也從原來47條增加到70條,增強了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新《環境保護法》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寫入法律。 在解決環境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上,著手從加大懲罰力度的角度出發,多處條款中都有所體現,例如,對污染企業實施誠信檔案和按日連續計罰制度,罰款將上不封頂。
新環保法作為基礎性法律,還新增加了規劃環評和跨區域環境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排污許可等規定,更為明確地規范政府和企業的責任。它改變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門單打獨斗的傳統方式,體現了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公民進行違法舉報,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新環保法更加強調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公民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這樣的細節也首次寫到法律中。
新《環保法》加重了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一方面授予對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另一方面,它也規定了對環保部門自身的嚴厲行政問責措施。(本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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